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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權益宣導


信託監察人辦法

  • 發佈日期:2014-07-13
  • 照片說明文字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協助為心智障礙者之利益訂定信託契約或遺囑暨擔任信託監察人實施辦法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經本會第四屆第六次理事會議通過
    九十九年六月六日經本會第七屆第八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六條第九項制定之。

    二、本辦法以協助為心智障礙者之利益訂定信託契約或遺囑暨擔任信託監察人為適用範圍。

    三、本會提供心智障礙者家屬有關信託契約或遺囑之諮詢,經信託監察人暨監護與輔助人執行小組同意並得接受心智障礙者家屬之委託,擔任信託監察人。

    四、本會依前條之規定,接受心智障礙者家屬之委託,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個案資料並完成初步評估,並依需要聯繫轉介律師及適當之信託業者,前項服務收取費用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陪同心智障礙者家屬與律師或信託業者商討擬定信託契約或遺囑。前項服務收取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交通費另計。
    (三)委託律師協助為心智障礙者之利益擬定信託契約或遺囑收費標準建議如附件一。

    五、委託本會擔任信託監察人,須與本會簽訂委託書,始生效力。

    六、本會擔任信託監察人,應提供下列服務,惟信託契約或遺囑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一)簽訂委託書後一個月內,建立並保管受益人之個案資料。
    (二)保管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每三個月訪視受益人之生活狀況一次,並對委託人或其指定之人提出季報告。
    (四)監督受託人之執行職務。
    (五)以信託監察人名義,為受益人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七、本會擔任信託監察人,收取下列費用:
    (一)每三個月收取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如應委託人之要求增加訪視受益人之次數,每增加一次收取新台幣伍佰元整。
    前項費用、給付時間及給付方式應明訂於信託契約或遺囑中。

    (三)前條第五款之服務費用。
    八、本會得委託受益人所在縣市之本會所屬會員團體,對受益人進行訪視工作。前項要點另訂之。

    九、本辦法於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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