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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權益宣導


訪視受益人

  • 發佈日期:2014-07-13
  • 照片說明文字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擔任信託監察人實施辦法
    委託所屬會員團體訪視信託受益人要點
    九十九年六月六日經本會第七屆第八次理事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以下簡稱本會)協助為心智障礙者之利益訂定信託契約或遺囑暨擔任信託監察人實施辦法」第八條訂定之。

    二、本會委託所屬會員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之會員團體)訪視信託受益人,須簽訂委託書,始生效力。

    三、本會應提供受委託之會員團體執行訪視職務相關諮詢。

    四、受委託之會員團體須指派社工人員依照本會擔任信託監察人之規定執行訪視職務。

    五、受委託之會員團體須使用本會執行信託監察人業務表單,進行相關紀錄,並提供副本予本會。

    六、受委託之會員團體執行訪視職務之行政費用,由本會於信託監察人收取之費用中支付。每三個月支付新台幣伍佰元整。如應委託人之要求增加訪視受益人之次數,每增加一次,支付新台幣參佰元整。

    七、 受委託之會員團體若未依照委託書執行訪視職務及提出訪視報告,本會有權終止委託關係。

    八、 本會與受委託之會員團體須終止委託關係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九、 本辦法於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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