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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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第 二 條: |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南市智障者福利家長協進會。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增進智障者家長間之聯繫,共謀智障者福利之發展,喚起社會大眾對智障者之正確認識為宗旨。 |
第 四 條: |
本會組織區域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二 章 任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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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關於智障者福利之計劃、宣導、組織、建議等事項。
2. 關於智障者福利事業之倡導與興辦事項。
3. 關於智障者工作技術之訓練及輔導事項。
4. 關於啟智教育之研究及興辦事項。 |
第 三 章 會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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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凡年滿二十歲,其子女或親屬為心智障礙者,通過理事會者決議為本會會員。 |
第 七 條: |
本會接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負責人及社會賢能善心人士為會員。 |
第 八 條: |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 心智障礙者相關之社會福利之享受權。
4. 本會舉辦各種結合社會資源服務。
5. 其他公共應享之社會福利之權利。 |
第 九 條: |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3. 繳交會費。
4. 保存本會發予會員證及徽章。 |
第 十 條: |
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行為致防害本會名譽及信用者,或連續兩年不繳費者,經監事會檢舉,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除名處分,但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之追認同意行之,必要時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主管署核准行之,並請會員大會追認。 |
第 四 章 組織與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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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正本會章程。
2. 選舉理監事。
3. 審查理監事會務報告。
4. 審查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5. 審查本會預算決算。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十二條: |
本會設理事九人,侯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侯補監事一人,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三條: |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擬定本會預算、決算。
4. 審查會員入會、退會。
5. 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之核議與考核。
6. 本會經費之籌集、保管、運用及審核。
7. 舉辦第五條所列各項活動。
8. 其他有關會務政策推動事項 |
第十四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五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稽核本會財務帳目之收支
2. 監督本會財產之動態
3. 監察理事會業務執行情形
4. 對理事會之決議不能同意時,得函請覆議 |
第十六條: |
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代表監事會執行任務,並主持監事會。 |
第十七條: |
監事不得兼任本會其他職務。 |
第十八條: |
理監事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十九條: |
理監事均應按時分別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其連續無故缺席兩次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由侯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
第二十條: |
理監事出缺時,由侯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但常務理監事出缺時,由理監事依法補選之均以補足其原任任期為限。 |
第廿一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總幹事承理事長之指示,處理日常會務,視業務實際需要,由理事長遴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總幹事因事辭職或經解聘時,應將財產契據、印信文件、卷宗以及未完成工作計劃等列冊移交,交由監事會推派監事監交,移交期限不得逾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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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總幹事、幹事處理日常會務,視業務需要得分組辦理各項業務,各組設組長一人,均由總幹事遴選,經理事長同意提請理事會核定後分別聘任之。 |
第廿三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並任期與理監事相同。 |
第廿四條: |
本會專任工作人員應給付薪金,兼職者發給交通費或津貼,其給與標準,應由總幹事提請理事會決定後始可支給之,調整時亦同 |
第廿五條: |
本會工作人員之解聘,經理事會決議行之。
1.工作人員以聘書制,當無法勝任時經理事會決議行之,須在一個月前提出辭職。
2.總幹事與理事長同進退,若不適任時,理事會有決定權,超過半數通過,即須請辭。 |
第廿六條: |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
第 五 章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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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有會員過半數之連署或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但臨時會員大會不能取代既定之會員大會。 |
第廿八條: |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或聯席會, 由理事長召集之。前項會議除監事會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外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主席。 |
第廿九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
第 六 章 經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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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本會會員應於入會時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個人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捌佰元,常年會費為新台幣貳仟元。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2.政府補助費。
3.國內外公私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4.基金之孳息。
5.其他收入。 |
第卅一條: |
本會經費之收支均應給收據或掣據。 |
第卅二條: |
本會經費之收入及會務情形,應按月在理事會提出報告及送予監事會審查之外,並將全年之收支累積編表,於每年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及審議備查。 |
第卅三條: |
本會收支會計年度,以每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卅四條: |
本會設立之徵收會費制度,定於每年會員大會為繳收會費之日期。 |
第卅五條: |
本會如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不得歸屬任何人或私人企業。 |
第 七 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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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六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於每屆會員大會時得修改之。 |
第卅七條: |
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官署核准備案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